基隆市99年度『主委盃』桌球錦標賽規章

一、 宗旨:發展全民體育,提倡全民運動,促進身心健康,提高桌球技術水準。

二、指導單位:基隆市政府、基隆市體育會。

三、主辦單位:基隆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。

四、協辦單位:基隆市政府教育處、基隆市立體育場。   

五、比賽時間:中華民國99年11月20~21日。

六、比賽地點:基隆市立體育館(基隆市信二路40號二樓)。

七、比賽資格:

團體組:1.社會(男、女)組:限戶籍須設籍限本市、金山、萬里、瑞芳、雙溪者均可自由組隊參加。<女子組三隊以上才辦理>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 2.機關學校團體(男、女)組:限本市、金山、萬里、瑞芳、轄內中央、省市所屬機關、學校、銀行、合作社等正式編制員工,報名單位請加印信以示證明,在校生不得參加本組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3.高中、國中、國小(男、女)組: 限本市、金山、萬里、瑞芳、雙溪轄內公私立國中、國小,由學校組隊參加,不得跨組參賽。<跨社會組不在此限>

八、參賽規則:

  (一)團體組每人限報一組一隊,不可重複報名,(機關組除外)如經大會發現

 

         逕予除名。如有遺漏造成雙包者,以第一場出賽為主,第二場出賽隊伍

 

         則判定棄權。

 

  (二)機關學校團體組如男子組人數不足,可以女性參加。<須符合參賽資格,

 

         唯每隊不得超過二名,含二名>。

 

九、比賽方式:

  (一)團體組: 本會視報名隊數多寡決定賽制

一、社會、機關學校團體、國小(男、女)組,採三單二雙(1單、2雙、3單、4雙、5單)

五局三勝制,單、雙不能重複出場,每場均採五局三勝制。每隊報名參賽選手最少七人,最多

九人,每人限報一隊參賽。(國小組每校最多限報二隊)

二、高中、國中、(男、女)組: 比賽採2008年奧運團體賽制3人5分制,可以報名4人

(含隊長);每場均採五局三勝制。每人限報一隊參賽,各校每組限報三隊參賽。

備註:高中、國中、(男、女)組填寫出賽名單時,請確實了解賽制ABC對XYZ的填法,避免填寫錯誤,出賽單如填寫錯誤,將判為輸方。

 

(二)報名日期:

  自即日起至99年11月5日〈星期五〉中午十二點止(以收達報名單為準),逾期不受理。


(三)報名地點: 國立瑞芳高工 學務處 陳正高收

      地址:台北縣瑞芳鎮瑞芳街60號 

      電話:(02)24061934   手機:0935212206     傳真:(02)24968371

(四)手續:

   填寫報名表,註明參加組別,聯絡地址、電話傳真及領隊簽章,以傳真、郵寄至報名處

(並經報名處覆電確認才完成報名手續)。

(五)報名費:

   機關、社會團體組300元,學生團體200元,以比賽報到當日上午8:20至9:00前繳交。

如需代訂便當,報到時同時繳費(每個70元)。

十、比賽項目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團  體  組

1、社會男子組

6、國中男子組

2、社會女子組

7、國中女子組

3、機關男子組

8、國小男子組

4、機關女子組

9、國小女子組

 5、高中女子組

10、高中男子組

十一、抽籤:

於99年11月8日〈星期一〉下午12:30,於國立瑞芳高工體育組由本會統籌抽籤(預定於11月

15日前公布於基隆市桌委會,網址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jw!L2LO7EGZFRLNi72Z_i1y2cdrNqCbhQ--

十二、比賽用球:Nittaku日桌牌三星白色球

十三、比賽規則: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最新審定之桌球規則。

十四、獎勵:取前四名頒發獎盃及前四名參賽選手獎牌、學生組加頒獎狀。<六至三隊參賽取前三名>

十五、申訴方式:

(一) 比賽發生爭議時,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,依規則判定之。

(二)球員資格之抗議,應於該點比賽結束前提出,否則不予受理。雙包案時,由當事球員向大會表示其所屬球隊,否則裁定以第一次被排上名單之球隊為所屬球隊,球員不得異議。

(三) 合法之申,於該場比賽結束三十分鐘內,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,向大會提出,並繳交保證金

壹仟元,抗議成立時退還,否則由大會充作獎品費。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裁定為終結,不得

再訴。

十六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大會得隨時參正公佈之。

 

北京奧運會桌球團體賽制

一、規則

(1)五場三勝制。一、二、四、五場為單打,第三場為雙打。

(2)一個隊的三名隊員每人出場2次。(三名球員中一位參加兩場單打,另兩位則參加一場單打和一場雙打)

(3)比賽順序是:

   主隊    客隊

  第一場 A —— X

  第二場 B —— Y

  第三場 C+(A或B) —— Z+(X或Y)

  第四場 A或B —— Z

  第五場 C —— X或Y

(4)在打完前兩場比賽後再確定雙打運動員的出場名單。

(5)A或B及X或Y如果參加了雙打比賽,就不能參加後面的單打比賽;不參加雙打比賽的運動員才可以參加後面的單打比賽。

 

二、變化

  (見下表)

場次

主隊出場名單

客隊出場名單

第一場(單打)

A

X

第二場(單打)

B

Y

第三場(雙打)

變化一:

C+A

變化二:

C+B

變化一:

Z+X

變化二:

Z+Y

第四場(單打)

B

A

Z

第五場(單打)

C

Y

X

 

三、原則

1、  每人出場兩次;

2、  雙打隊員出場名單,可在前兩場比賽結束後填寫;

3、  前兩場未出場的隊員(第三單打),必須參加雙打;

4、  主隊的第三單打還要打第五場,客隊的第三單打還要打第四場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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