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隆市99年度『主委盃』桌球錦標賽規章
一、 宗旨:發展全民體育,提倡全民運動,促進身心健康,提高桌球技術水準。
二、指導單位:基隆市政府、基隆市體育會。
三、主辦單位:基隆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。
四、協辦單位:基隆市政府教育處、基隆市立體育場。
五、比賽時間:中華民國99年11月20~21日。
六、比賽地點:基隆市立體育館(基隆市信二路40號二樓)。
七、比賽資格:
團體組:1.社會(男、女)組:限戶籍須設籍限本市、金山、萬里、瑞芳、雙溪者均可自由組隊參加。<女子組三隊以上才辦理>
2.機關學校團體(男、女)組:限本市、金山、萬里、瑞芳、轄內中央、省市所屬機關、學校、銀行、合作社等正式編制員工,報名單位請加印信以示證明,在校生不得參加本組。
3.高中、國中、國小(男、女)組: 限本市、金山、萬里、瑞芳、雙溪轄內公私立國中、國小,由學校組隊參加,不得跨組參賽。<跨社會組不在此限>
八、參賽規則:
(一)團體組每人限報一組一隊,不可重複報名,(機關組除外)如經大會發現
逕予除名。如有遺漏造成雙包者,以第一場出賽為主,第二場出賽隊伍
則判定棄權。
(二)機關學校團體組如男子組人數不足,可以女性參加。<須符合參賽資格,
唯每隊不得超過二名,含二名>。
九、比賽方式:
(一)團體組: 本會視報名隊數多寡決定賽制
一、社會、機關學校團體、國小(男、女)組,採三單二雙(1單、2雙、3單、4雙、5單)
五局三勝制,單、雙不能重複出場,每場均採五局三勝制。每隊報名參賽選手最少七人,最多
九人,每人限報一隊參賽。(國小組每校最多限報二隊)
二、高中、國中、(男、女)組: 比賽採2008年奧運團體賽制3人5分制,可以報名4人
(含隊長);每場均採五局三勝制。每人限報一隊參賽,各校每組限報三隊參賽。
備註:高中、國中、(男、女)組填寫出賽名單時,請確實了解賽制ABC對XYZ的填法,避免填寫錯誤,出賽單如填寫錯誤,將判為輸方。
(二)報名日期:
自即日起至99年11月5日〈星期五〉中午十二點止(以收達報名單為準),逾期不受理。
(三)報名地點: 國立瑞芳高工 學務處 陳正高收
地址:台北縣瑞芳鎮瑞芳街60號
電話:(02)24061934 手機:0935212206 傳真:(02)24968371
(四)手續:
填寫報名表,註明參加組別,聯絡地址、電話傳真及領隊簽章,以傳真、郵寄至報名處
(並經報名處覆電確認才完成報名手續)。
(五)報名費:
機關、社會團體組300元,學生團體200元,以比賽報到當日上午8:20至9:00前繳交。
如需代訂便當,報到時同時繳費(每個70元)。
十、比賽項目:
團 體 組 |
|
1、社會男子組 |
6、國中男子組 |
2、社會女子組 |
7、國中女子組 |
3、機關男子組 |
8、國小男子組 |
4、機關女子組 |
9、國小女子組 |
5、高中女子組 |
10、高中男子組 |
十一、抽籤:
於99年11月8日〈星期一〉下午12:30,於國立瑞芳高工體育組由本會統籌抽籤(預定於11月
15日前公布於基隆市桌委會,網址: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jw!L2LO7EGZFRLNi72Z_i1y2cdrNqCbhQ--)
十二、比賽用球:Nittaku日桌牌三星白色球
十三、比賽規則: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最新審定之桌球規則。
十四、獎勵:取前四名頒發獎盃及前四名參賽選手獎牌、學生組加頒獎狀。<六至三隊參賽取前三名>
十五、申訴方式:
(一) 比賽發生爭議時,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,依規則判定之。
(二)球員資格之抗議,應於該點比賽結束前提出,否則不予受理。雙包案時,由當事球員向大會表示其所屬球隊,否則裁定以第一次被排上名單之球隊為所屬球隊,球員不得異議。
(三) 合法之申,於該場比賽結束三十分鐘內,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,向大會提出,並繳交保證金
壹仟元,抗議成立時退還,否則由大會充作獎品費。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裁定為終結,不得
再訴。
十六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大會得隨時參正公佈之。
北京奧運會桌球團體賽制
一、規則
(1)五場三勝制。一、二、四、五場為單打,第三場為雙打。
(2)一個隊的三名隊員每人出場2次。(三名球員中一位參加兩場單打,另兩位則參加一場單打和一場雙打)
(3)比賽順序是:
主隊 客隊
第一場 A —— X
第二場 B —— Y
第三場 C+(A或B) —— Z+(X或Y)
第四場 A或B —— Z
第五場 C —— X或Y
(4)在打完前兩場比賽後再確定雙打運動員的出場名單。
(5)A或B及X或Y如果參加了雙打比賽,就不能參加後面的單打比賽;不參加雙打比賽的運動員才可以參加後面的單打比賽。
二、變化
(見下表)
場次 |
主隊出場名單 |
客隊出場名單 |
||
第一場(單打) |
A |
X |
||
第二場(單打) |
B |
Y |
||
第三場(雙打) |
變化一: C+A |
變化二: C+B |
變化一: Z+X |
變化二: Z+Y |
第四場(單打) |
B |
A |
Z |
|
第五場(單打) |
C |
Y |
X |
三、原則
1、 每人出場兩次;
2、 雙打隊員出場名單,可在前兩場比賽結束後填寫;
3、 前兩場未出場的隊員(第三單打),必須參加雙打;
4、 主隊的第三單打還要打第五場,客隊的第三單打還要打第四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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